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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土地闲置滞后开发 使购房者很受伤

东江时报  作者:凌保康  2012-10-19 09:14

[摘要] 房地产开发如此蓬勃的今天,再广阔的土地资源也有用尽之时。就惠州而言,江北、南坛、麦地等居住旺地基本已没有新的土地可拿,这些板块的土地绝大部分都掌握在房地产开发商手中。据了解,房地产开发商大规模圈地是在上世纪90年代,这场规模浩大的圈地运动又造成部分土地闲置。

 

市民 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普通购房者

其实,土地原本跟购房者并没有直接关联,然而,商品房与土地的直接关联让购房者与土地产生了直接关系。购房者在购房时,往往看到的是已经建成或正在施工的楼盘,因此他们会主观地认为在建楼盘土地性质是合法的,使用权限也是合法合理的,购房时就容易因为这点,导致纠纷产生。

“到时候麻烦的还是自己。”市民黄先生说,他就是案例中圣堤亚纳小区维权业主的其中之一。据介绍,他与其他业主一样是2008年购买的小区,他回忆当时该楼盘营销人员称该小区有70年产权,但当他们签正式合同时,才发觉事实并非如此,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才出现案例中维权的一幕。黄先生认为,开发商购得土地后闲置到楼价涨了才开发,这等于是一种投机行为,应该遏制,同时也是保护购房者权益。

“本来开发商在开发楼盘的时候,相关政府部门就应该核准他们的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如果使用年限不够的,应令开发商通过相关手续获得70年使用年限后才批准他们建设。”市民邹臻说。市民对于开发商囤积土地和闲置土地的行为均表示谴责。

土地闲置滞后开发是商品房产权缩短的原因

律师看法

购房者买房提前了解楼盘预售权限

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俊林介绍,对于开发商土地闲置的行为,我国国土部与今年5月22日正式通过《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下称办法)修订版中,对闲置土地做出了新定义。

该《办法》是自1992年12月实施后首次修改,新《办法》显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便为“闲置土地”。与修订前的“闲置土地”定义对比,发现两者的区别是开发商在获得土地后可在规定日期基础上延长一年时间。至于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目前国家没有正式规范,但一般约定签订划拨决定书后一年内。

另外,从购房者权益维护方面,何俊林建议,购房者在购房前应详细阅读该楼盘提供的相关证件,包括预售权限、土地使用年限等,避免以后产生纠纷。如果购房时开发商没有明确说明土地权限有问题的,那么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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