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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物管办法:业主大会成立前禁收物业费

新京报  作者:马力  2010-05-28 09:29

[摘要] 今后,北京新建小区将由开发商负责前期物业,按照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在业主大会未成立,物业没交接前,开发商不能向业主收取物业费。

3 开发商撤出前业主要查验

规定: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建设单位应与全体业主进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解读:“其实业主们交的物业费,花的的还是自己房屋以外的部分。如电梯等公共部位和共有设施。但对于一般的业主而言,大家在收房时,对自己房屋内的质量问题,会非常关注。但对公共部位和共有设施,却不那么关心。而且以往也没有交接查验的制度,没有人替业主认真的查验。”于良说。

在此次出台的《办法》中,首次规定了物业共用部分的交接查验制度。如果开发商拒不进行交接,区县房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罚款。

于良介绍说,对于交接查验,业主可以委托自己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查验,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进行查验。“总之要保证交到业主手中的物业共用部分是没有问题的。”

他透露,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的管理办法即将出台,10月1日《办法》正式实施前,也是这些机构的培育期,目前北京已经新组建了多家这样的机构。

此外,《办法》还规定,在交接查验后,开发商必须移交相关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附图;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总平面图;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业主名册等。

【案例】

去年年底,立水桥黄金苑小区居民由于担心开发商卖掉办公用房后撤离,小区出现问题找不到开发商,就将开发商工作人员通行的东南门锁上,阻止开发商卖房。居民表示,他们担心开发商买房后不再对小区负责,他们想用锁留住开发商。

【声音】

黄金苑小区居民刘先生:虽然开发商出具了办公用房的产权证,但物业用房应属于小区公共部位,开发商不应卖。而且他们担心开发商卖掉房子后不管小区事务了,小区物业也是前期物业,由于负债,常由开发商提供运作资金。小区存在水管泄漏等质量问题,物业可求助开发商,一旦开发商走了,物业如推脱,就不知该找谁了。

4 业主大会应获当场备案

规定: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业委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向当地街道办、乡镇政府备案。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乡镇政府应当场予以备案,并在备案后7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当地派出所、居委会。

解读:业主大会备案难得到了解决。“一方面是备案所需材料简化了。”于良说,提交材料包括筹备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委会选举情况报告,业主大会决议,管理规约、议事规则、成员名单。“这些都是基本材料,很容易提供。”另一方面,对于业主大会的备案时间,也首次明确要当场备案。而在以往,对备案没有时限规定。

【案例】

新业委会被指违规难备案

2005年,当代城市家园首届业委会辞职。2009年,业主筹备第二届业委会。第二届业委会向清河街道备案时,街道以“未按规定成立由居委会、民警和居民代表组成的工作组组织选举”为由,拒绝备案。

【声音】

当代城市家园业委会主任孙茂:《办法》虽有“当场备案”的规定,但在现有制度下,如果相关部门不支持选举,困难可能远在备案前就已出现。孙茂说,《办法》要求提供的备案材料包括“业主大会成立和选举情况报告”,但就本小区的实际来看,由于请相关部门指导选举,但对方没出席,以致选举得不到指导,业主只能自行筹备。

5 业委会办公室列入规划

规定: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人员值班、业委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物业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

解读:于良说,在一些小区,物业、业委会难找到办公地点,随便找一个地下室“凑合”。《办法》中首次明确物业服务用房标准。今后,规划部门在对住宅项目的规划许可、验收中,将审查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位置、配置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指标。“配备符合标准的物业服务用房,在楼盘开发前就必须写入设计规划。这确保了物业和业委会有自己的办公地点。”

【案例】

美丽园办公房至今未要回

由于老物业不肯交出约2600平米的物业管理用房,近四年来,美丽园小区业委会、居委会、新物业都一直挤在一座二层小楼内办公。小楼一层的会议室也改成了新物业保安的休息室,摆满了双层床铺,气味浑浊。

【声音】

美丽园原业委会主任雷霞:“目前还在为物业用房的使用权打官司。”她认为,新的《物业管理办法》对配建物业服务用房从面积、职能上作出明确约定是进步的,不过现实中却存在诸多困难,比如美丽园最初也配备有该用房,但能否交付到业主手中、新老物业、新老业委会交替是否会影响、是否有职能部门对此监督查处等。

6 小区业主可自管物业

规定:未选聘物业的小区,业主可共同决定将各专项服务委托给企业或个人。

解读:于良说,在以往的《物业管理条例》中,物业管理只是业主选聘物业公司进行。而《物权法》明确,业主自行管理也是物业管理的一种方式。因此在新办法中,明确了业主可自管物业。未选聘物业的小区,可通过业主大会决定或业主共同决定的方式,将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或个人,如绿化、环卫、保安等,业主大会可与服务企业签订合同。于良认为,业主自管物业对于物业企业来说是一种压力。“业主自管的花费会低一些,但服务质量有可能不如物业企业。这将促进物业公司提高服务水平,让业主感受到如果聘用物业,可以提供更好的服务,物业可以多揽活。

【案例】

品阁业主自管物业当股东

仅140余户的品阁社区只有一座楼。从2006年前期物业撤离开始,140余户开始自治管理。业主联合注册公司管理小区,所有业主都是股东。“自治”三年来,物业费从2.74元/㎡降低到1.6元/㎡。

【声音】

品阁社区自治模式发起人、业主邵里庭:新的《物业管理办法》明确业主可通过共同决定的方式自管小区是一大进步,虽然没有一步到位地直接承认其法人资格,但事实上二者精神一致,即业委会可借鉴品阁模式,以全体业主做股东的方式确认主体资格,并承担起责任实现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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