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前买房成为时下不少恋人们步入婚姻殿堂前的一种选择,然而双方都出了钱,购房合同上双方都签了名,但因“有缘无分”最终婚结不成了,这个婚前房却成为双方的头痛事。
婚前买房成为时下不少恋人们步入婚姻殿堂前的一种选择,然而双方都出了钱,购房合同上双方都签了名,但因“有缘无分”最终婚结不成了,这个婚前房却成为双方的头痛事。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婚前房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但男方须支付女方所出首付、房屋增值等款项等。
婚前房成恋人分手后麻烦事
2010年1月,正在相恋的肖某(男方)和冯某(女方)婚前在惠阳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该套房总价33万多元,首付款7万多元,余额26万元向银行办理按揭。以二人名义与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后,肖某支付4万元首付款,冯某支付4.2万多元首付款、维修基金等。
肖某、冯某与惠阳区某银行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将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还贷期间,肖某除向银行偿还按揭款5.3万多元外,在今年年初还提前还清了剩余的银行贷款22万多元。在此过程中,冯某也偿还了按揭款8000多元。还清银行贷款后,该银行出具了房屋贷款本息提前还清说明,但没有解除该房屋的抵押关系。
不料后来二人分手,房子成了一个大麻烦,二人因为婚前房而闹上了法庭。肖某成了原告,冯某成了被告,银行也被牵涉其中。
惠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时,肖某和冯某二人均同意涉案房屋市场价按46万元计算,肖某请求法院对该房屋进行财产分割,并判归其所有。
●法院判决
增值部分按双方首付款比例分配
惠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是肖某和冯某的共有财产,但已抵押登记,产权受限;且惠阳区某银行支行并没有明确表明放弃涉案房屋的抵押权,因此肖某请求分割涉案房屋并判归其所有的诉求,在抵押解除之前不可能实现。于是法院作出对肖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的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肖某不服,于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纠纷,肖某与冯某对涉案房屋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并无争议。由于二人之间的恋爱关系不能持续,购买涉案房屋作为婚房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肖某已提前还贷全部贷款,银行已丧失债权人地位,也不再享有涉案房屋的抵押权,应及时向房屋登记部门提出涂销抵押权的申请,解除抵押权登记。
同时,通过计算,肖某和冯某买房前后总共投入了37万多元,房屋增值后值46万多元,因此增值部分为8万多元。由于首期款是双方协商一致后分别支出的,而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是肖某单方行为,所以增值部分应当按照双方各自支付的首付款的比例分配增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撤销惠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肖某一次性支付房屋分割的款项9万多元给冯某后,涉案房屋将归肖某所有。银行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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