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业内普遍预期新一轮房地产调控进入倒计时之际,国土资源部、发改委密集跟进原有政策,并对近期花样百出的地方新规亮出明确观点,或纠正,或肯定。
制度缺陷困扰苏州农地流转 入股村民寻求退股 财经网站
无论土地股份合作社还是置业股份合作社,都只是在土地无法彻底流转现状下,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条件下的折中、变形产物。
这些股份合作社以合作社为名,可以获得政府的政策优惠、补贴,本质则是股份制企业。
制度缺陷暴露
这种制度创新的混合物,在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张笑寒看来,既充满智慧,实际上也暴露出诸多制度的缺陷,包括难以完全“政社分开”,村、镇领导兼管合作社事务,透明度不够,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等。此外,合作社还面临股份集中度低、股权封闭性强、流通性低等问题。
没有彻底放开的土地流转市场,这些问题正在成为困扰苏州农村土地流转的瓶颈。更加关键的问题,是集体、国有土地“不同权、不同价”导致的集体土地产出效益增长缓慢。
记者调查了解到,在现行体制下,苏州用于第二产业的集体建设用地价格与国有建设用地价格相差约50%,用于第三产业的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的价格相差更是达到100%。
在这种状况下,由于乏善可陈,少数村子中一些当初入股的村民,正在寻求退股。
苏州“三农”问题专家卢水生对记者表示:“放开农村土地的产权,同时加强对土地用途的监管,这应该成为未来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方向。”开放产权,可以通过更彻底的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同时提高集体土地的价格、。而严管土地用途,则可以避免由于土地流转导致耕地面积减少的顾虑。
博弈解决方案
事实上,苏州在2010年也曾提出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设想,但由于产权交易涉及房管、国土、农业等多部门利益,难以协调,加之产权交易市场不具备审查资质、发证资质,这些矛盾在现有体制下无法得到解决,因此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至今未出水面。
2009年,苏州还提出过一份《苏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在1996年制定的《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进行了大幅修订。
在这份意见稿中,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范围也从“规划外”扩大至“规划内”,并且在引入市场化程序及规范政府角色、引入第三方中介,以及尊重农民意愿方面,都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更引人注目的是,征求意见稿中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须向政府缴纳的比例也从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30%,进一步降低至15%。
但这份征求意见稿至今仍未变成正式的管理办法。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主要是缺少上行法,与土地财政无关。”
资料显示,2010年苏州地方财政收入900.55亿元,其中税收收入完成783.22亿元,非税收入仅117.33亿元,即使这117.33亿元非税收收入都来自土地出让,占总财政收入比例也不过13%。
不依赖土地财政,这也正好解释了苏州市政府何以对土地流转保持着其他地方少见的政策热情。“如果搞土地流转,主要归集体和农民所有,但通过土地征收,地方政府转手出让,却能获得巨大的,而且目前用于赔偿、安置农民的成本又很低,所以大部分地方政府当然倾向于土地征收,而对土地流转没有兴趣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风田(微博)对记者表示。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这番表述留给人们颇多想象空间,而《土地管理法》的新一轮修订最终是否会对土地流转作出明确表述,土地流转是否能够走出地方试验的阶段、是否有可能通过立法得以解决,则成为目前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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