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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万买自建房 18年后过户遭索补差价

东江时报   2016-08-15 09:03

[摘要] 花10.6万元买了一处自建房,因一直未办过户,18年后,买主请求卖房者协助过户却遭拒。为此,买主起诉卖房者,卖房者要求买主按现房产行情补差价18余万元及协助费2万元。法院会怎判?

花10.6万元买了一处自建房,因一直未办过户,18年后,买主请求卖房者协助过户却遭拒。为此,买主起诉卖房者,卖房者要求买主按现房产行情补差价18余万元及协助费2万元。法院会怎判?

案情 房屋转让18年后过户起争执

根据判决书,案件缘于18年前的一次房屋转让。1997年5月,陈某世、陈某铭父子俩 (下称 “陈氏父子”)花了10.5万元向吴某某、陈某坤购买了一栋两层自建房,房子位于市区河南岸、占地面积65平方米。吴某某与陈某坤是连襟关系,自建房所在的地皮也是两人从他人手中买来的。

交易时,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并约定:房屋转让后所补办证件费用(包括过户费)由陈氏父子俩负责,在办证过程中如需吴某某、陈某坤协助,两人应当给予帮忙。

《房屋转让协议书》签订后,陈氏父子举家搬进新购的房屋,并分期付清了房价10.6万元。虽然吴某某、陈某坤把其持有的一份《土地使用通知书》、两份惠州市国土局所发的《土地证》、一份《建房许可证》交给陈某世两人,但是一直没有办理过户。

18年后,即2015年,陈氏父子要求吴某某、陈某坤协助过户时遭到拒绝。陈氏父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吴某某、陈某坤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

买主 要过户却遭索要增值款

陈氏父子诉称:在要求吴某某、陈某坤协助过户时,开始推辞没有时间,后来直接提出,由于房屋已经增值,必须再付10%的房屋增值款约5万元,方能配合过户,否则免谈。因无法满足对方的无理要求,故过户一事至今都无法办成。

陈氏父子认为,他们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吴某某、陈某坤虽将房屋交付给他们占有使用,并将房屋相关证件交给了他们,但未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且提出无理要求,其行为已违反了协议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

卖主 需补差价及协助过户费20万

两被告吴某某、陈某坤辩称,十几年以来,陈氏父子从来没有主动找他俩商量去协助办理过户的事,直到2015年春节后,才要求与他们商量房屋转让办理手续。

两被告表示,当年他们转让房屋时,并没有将房屋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陈氏父子。同时,《房屋转让协议书》是他们在未征得其他法定共有权人(即各自妻子)同意的情况下与陈氏父子私自签订的,而且是在无产权证的情况下转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是无效合同。本应当由陈氏父子退回房屋,但考虑到陈氏父子一家实际居住需要,如果仍要求继续购买该房地产的,必须补地价及协助过户的补偿费用。

二审时,吴某某、陈某坤提出:按市场价值3000元/平方米计算,陈氏父子应当补回土地款18.75万元,并补偿帮助过户中的交通、误工等费用2万元,两项共计20.75万元。

判决 卖主应履行协助办过户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有效。涉案房屋已交易18年之久,吴某某、陈某坤的配偶不同意涉案房屋交易的,也应当依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1年内)通过撤销之诉等途径解决,而非本案中以不知情等为由进行否定。

涉案房屋占用土地并非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其他限制进入流通的土地使用权,与用地者的身份等无关。吴某某、陈某坤已经将其拥有的用地手续连同建房手续一道交给陈氏父子,《转让房屋协议书》中也未明确只转让房屋而保留土地使用权。吴某某、陈某坤请求应当给予补回地价款18.75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令吴某某、陈某坤履行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过户的义务。吴某某、陈某坤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则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自建房须了解手续是否齐全

城乡结合部及农村的自建房,相对于商品房的价格较便宜,受到一些人青睐,自住或投资。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锦愉说,虽说随着城市发展,规划可能会改变,原来一些手续不齐全的自建房也变成可以办理国土证和房产证,但办理时没有理想中那么顺利,如上述案例。

张锦愉建议广大市民,尽量还是不要买非商品房的自建房,如要购买时,一定要向当地有关部门咨询了解,核查手续是否齐全,以及请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提前把关,降低交易的风险,尽量避免日后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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