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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个人住房转让个税拟统一按1%征收

东江时报   2016-04-14 09:03

[摘要] 近日,记者从广东省地税局获悉,为落实广东省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工作部署,广东省地税局起草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该征求意见稿中,广东省地税局公告称,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拟自2016年7月1日起,将个人转让居住用房个......

近日,记者从广东省地税局获悉,为落实广东省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工作部署,广东省地税局起草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该征求意见稿中,广东省地税局公告称,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拟自2016年7月1日起,将个人转让居住用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至1%。如此,像东莞、惠州等市的个人住房交易税负将受惠减半。

从征求意见稿所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看,此次拟调整政策明确了三个方面:一、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二、对拍卖、受赠等特殊情形下转让住房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三、该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执行时间至2020年12月31日。

据记者了解,目前广东各地级市在对个人二手房转让征收个税时,一般采取核定征收和据实征收两种方法:核定征收应纳税额=个人转让房产全部收入×核定征收率(1%~3%);据实征收应纳税额=(转让房产全部收入-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在核定征收个税时,各市确定的核定征收率有所不同,如:广州的核定征收率是1%;珠海核定征收率分为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1.5%;东莞和惠州等市的核定征收率是2%。因此,核定征收率自2016年7月1日起调整后,珠海、东莞、惠州等城市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均将下调至1%,这意味着这些城市住房转让核定征收个税时,税负将有所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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