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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订金、押金不适用定金罚则

惠州日报  2016-03-30 19:09

律师:

您好!近儿子快结婚了,急需购买婚房。可是近房价涨得厉害,看了一套二手房,各方面还比较满意,可卖家说,有几家人都看中了,让我们先交10万元定金,请问我们还没有正式签订合同,就先交定金有什么风险没有?

读者:吴先生

吴先生

您好,根据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谁违约,谁就接受惩罚。

定金分为立约定金、履约定金和解约定金。本案中,您尚未正式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时候,交付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定金就转化为首付款,定金具有担保功能,与违约金不一样,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但定金具有法定原则,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无权行使自由裁量权。另外,只有定金才适用定金罚则,实践中,订金、押金、诚意金、意向金保证金等等,都不是法律上认定的定金,不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如洪 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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