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2月22日,大亚湾一宗商住用地成交,被惠州市秋谷实业有限公司拿下,耗资2734.2万元,土地总面积14000平方米,地面价约1953元/平。
12月22日,大亚湾一宗商住用地成交,被惠州市秋谷实业有限公司拿下,耗资2734.2万元,土地总面积14000平方米,地面价约1953元/平。
此次成交地块仍是采用合作开发模式,竞得人在竞买成功后须与委托人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开发土地。委托人以土地作价2734.2万元占23%股权,竞得人出资开发建设占77%股权。委托人派三名项目代表进入项目公司协助办理相关工作。整个项目按实际审批容积率2.3:7.7的比例分成,即委托人分得整个项目23%的物业(包括商铺、住宅、地下停车位)。分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由委托人与竞得人另行协商解决。
委托人负责双方合作项目开发用地的地面附着物拆迁及土地平整,竞得人负责对地上附着物(含建筑物、青苗)进行补偿。
(一)、宗地概况:位于大亚湾澳头衙前地段,面积为14000平方米,商业、住宅用地。计算指标用地面积14000平方米,容积率≤3.0(商业建筑面积≤20%),建筑密度≤30%,绿地率≥25%,停车位指标≥0.8个/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土地使用年限商业部分至2055年08月04日、住宅部分至2085年08月04日。(土地四至坐标及其它规划设计条件见交易文件)
(二)、挂牌转让起始价为2734.2万元。履约保证金600万元,竞价增幅不少于20万元的整数倍。土地过户税费、交易服务费等费用均由竞得人承担。
(三)、地上附着物清理、宗地平整等由委托方负责。地上附着物(含建筑物、青苗)由竞得人补偿。
委托方拟将该宗地对外合作开发商住项目,就合作相关事宜作以下说明:
(一)、竞得人负责整个合作项目的开发资金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并以组织设计、开发、经营管理为条件与委托人合作。
(二)、为了保证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竞得人在竞买成功后须与委托人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开发土地。委托人以土地作价2734.2万元占23%股权,竞得人出资开发建设占77%股权。委托人派三名项目代表进入项目公司协助办理相关工作。整个项目按实际审批容积率2.3:7.7的比例分成,即委托人分得整个项目23%的物业(包括商铺、住宅、地下停车位)。分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由委托人与竞得人另行协商解决。
(三)、挂牌竞买成功后5日内,竞得人在成交价款减去本宗地挂牌起始价后一次性支付给委托人,具体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竞得人另行协商。
(四)、竞得人竞得土地后需与委托人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10日内,竞得人需向委托人支付履约保证金500万元,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时支付500万元保证金。
(五)、委托人负责双方合作项目开发用地的地面附着物拆迁及土地平整,竞得人负责对地上附着物(含建筑物、青苗)进行补偿。
(六)、竞得人须确保在委托人交付土地后,项目公司完成政府的一切报批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项目必须竣工通过政府部门验收同时将委托人应得23%物业交付委托人使用,并保证无拖欠工程款及其他费用。未完成项目建设,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归委托人所有,不得要求委托人退还,竞得人无条件退场,不再参与项目分配。
(七)、双方分成物业的方式按照双方所分得物业面积的比例垂直分配(包括商铺、住宅以及地下停车位,不含小区的设备用房、配套用房、公共设施、地面停车位),在等值物业的原则下由委托人优先选定。委托人应分的物业除自用外需要进入市场交易销售时,可委托竞得人代为销售,政府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委托人承担。
(八)、项目公司成立后在合作项目开工建设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工伤事故、劳资纠纷委托人概不负责,相关费用均由竞得人承担,委托人可协助处理。
(九)、项目公司成立后所产生的一切债务与委托人无关。
(十)、该地块所有过户税费由竞得人承担。
(十一)、项目建设期间,委托人未分到应有物业前,该地块不得进行转让。
(十二)、项目公司将委托人应分得23%的物业交付委托人使用后,委托人退出该项目公司,与竞得人合作结束。
(十三)、由竞得人负责组建物管公司管理双方物业,委托人不参与管理。小区的设备用房、配套用房、公共设施、停车场全部交给物管公司管理及按有关规定负责维修维护。
(十四)、竞得人竞得该宗地后须自行与委托人协调合作具体事宜,并与委托人签订合作协议合同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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