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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侵占公司土地建房出租 法院判决3年未执行

东江时报  作者:匡湘鄂  2015-10-14 10:00

[摘要] 惠阳区一公司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该区古屋村石井村民小组一块土地,后来一村民占用了该地块部分土地建房和围墙,该公司遂将该村民告上法庭。此案经区、市两级法院两审后,判决建房村民清除所占用土地上的房屋及围墙,但该村民一直不执行。

惠阳区一公司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该区古屋村石井村民小组一块土地,后来一村民占用了该地块部分土地建房和围墙,该公司遂将该村民告上法庭。此案经区、市两级法院两审后,判决建房村民清除所占用土地上的房屋及围墙,但该村民一直不执行。

案件

村民侵占公司土地建房

涉案的土地位于S356线白云路边,交通十分方便。该地块尚是一块空地,左右两边都已建起高层民居楼。

据惠阳区人民法院此前审理调查,该地块共9.5亩,1992年惠阳区华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下称华诚公司)通过转让拿到这块地并办理了转让过户手续。2007年到2008年间,该古井村小组村民钟某平及其父亲钟某辉建房时,未取得该公司同意,擅自圈占了该公司所属土地上的134平方米土地,并在其中的32平方米土地上建楼房。

昨日记者在现场看到,涉案地块左边面向公路边建有一个门楼,一条数十米长的通道通向一栋四层居民楼,通道边还有一段残缺的围墙,该居民楼就是被告方钟某平家。记者还看到,钟某平家一楼已租给他人做小加工厂,其与邻居家前面的通道间砌了一堵墙,各自将前面通道围成小院子。

判决

被告应清除违法建筑

2009年,华诚公司向惠阳区人民法院起诉钟某平土地侵权。惠阳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钟某平及其父亲钟某辉,应清除在原告华诚公司所属土地上构建的134平方米的围墙和32平方米的楼房等建筑物,恢复原告依法拥有土地的原状,并承担诉讼费1000元。一审后,钟某辉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钟某平、钟某辉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6月,华诚公司向惠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虽然多次调解,但钟某平一家仍不执行判决。

昨日,惠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干部、政法委工作人员、侨务局工作人员和部分媒体记者,见证该案执行方案并听取执行意见、建议。

此案执行法官黄志锋说,接下来他将召集涉案双方及村干部,进行面对面调解,尽量满足双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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