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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区 区商品房预售资金 办法印发实施

惠州日报  作者:邱若蓉   2015-07-17 09:54

[摘要] 惠州商品房预售资金 将更加严格,今后将由 、银行 ,通过多方监督的方式保证专款专用。 门户网站昨日发布了由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 《惠州市区 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预售资金的存入、使用、 ,以及违法处罚条款都有明确规定。

惠州商品房预售资金 将更加严格,今后将由 、银行 ,通过多方监督的方式保证专款专用。 门户网站昨日发布了由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 《惠州市区 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预售资金的存入、使用、 ,以及违法处罚条款都有明确规定。

《办法》从6月29日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5年。

预售资金将全部存入专用账户

记者了解到,此前,商品房预售资金被挪用,导致资金链断裂,影响楼盘开发的事时有发生。据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出台《办法》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市区 区(含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内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处罚力度等内容,《办法》均有明确规定。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及大亚湾区可参照 《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指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购房人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资金。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由中国人民银行惠州 支行负责监督指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中。在项目竣工之前,预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放款需多单位多部门同时认可

《办法》指出,房地产开发商需要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需向 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并需要开发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出具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银行也对专用账户的申请使用有所管控。《办法》规定,在首次用款后,开发商每次申请用款时需提交上一次申请的用款划款凭证,经过多部门多单位认可才能放行资金。

同时,《办法》对房地产开发商申请使用存入专用账户的预售资金数额也作出严格限制。资金进入专用账户后,开发商必须按规定留存一定比例,超出部分才能向 部门申请使用。

其中,项目预售后,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需按预售合同总金额的10%留存;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按5%计算留存;专用账户对应 的楼栋全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专用账户的 。

《办法》指出,在商品房预售中,企业必须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购房款的付款方式、期限,存入的 银行、专用账号,以及 部门。

《办法》规定,在前期购房预售资金划入专用账户后,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每月5日前,将专用账户对应楼栋的上月房屋销售、按揭款发放等数据报送 银行。而 银行则应按 部门格式要求建立专用账户收存、支出台账,每月10日前将上月数据上报,并每日都需要定时向预售资金 系统推送专用账户的数据信息。一旦商品房按揭款未进入专用账户,或账户出现被查封、被冻结、被强制扣款等异常情况, 银行需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函件送达 部门。

房企违规将处使用款项10%~20%罚款

《办法》对处罚违规使用预售资金的房地产企业和 单位不作为明显加大了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存在不按规定收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或在收存、使用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以及不按规定申请预售资金查验的行为之一, 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立即暂停该预售项目在预售系统上网签买卖合同业务,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视情形对该企业处以违法使用款项10%~20%的罚款。

同时,为了监督施工单位,以及资金 的 部门和银行单位,《办法》规定,对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建设 主管部门同样会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查处。

银行若出现擅自拨付预售资金、未按规定办理资金划款手续或不遵守账户 协议等行为时,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整改的,可取消该银行的 新预售项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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