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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进城怎么办 律师支招:保留土地承包权

惠州日报  作者:付巨晗  2014-12-05 09:53

[摘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我们常说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也就是说,农村土地与农用地是相近似的概念。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

农民进城怎么办保留土地承包权

今日惠州网“法治在线”邀律师就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流转与网友在线交流

昨日,由市依法治市办、市普法办主办,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协办,惠州报业传媒集团承办的今日惠州网第25期“法治在线”栏目,邀请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君安和陈振,就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与流转等相关法律问题,与网友们进行在线交流。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主要是家庭承包

主持人:我们说的土地流转是指什么?

陈振:指的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

钟君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我们常说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也就是说,农村土地与农用地是相近似的概念。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

主持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有哪几种方式?

陈振:两种方式。一种就是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来分配的土地流转,也就是村集体以户为单位,按照每一个家庭人口的数量把土地分到每一户,就是家庭联产承包。第二种就是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的方式,这一种方式用于不适合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比如说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你也不愿意分,他也不愿意分,就来拍卖。一般来说,农村土地承包最主要还是采用种方式。

承包地转包应到村民小组备案

主持人:某村李某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从村民小组承包了一块耕地,后李某出外打工,就把该耕地转包给另一个村民肖某,肖某获得承包经营权后,觉得种植果树比较划算,便将耕地改成果园。村民小组知道后,以李某未经其同意将耕地转包给肖某为由,单方解除与李某的承包合同、收回土地,使得李某和肖某都不能使用该耕地。请问村民小组的做法是否合适?

钟君安:这个村民小组解除与李某的合同是不合法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即村民小组)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005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也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但是,李某将承包地转包给肖某后,应到村民小组备案。

主持人:有一位网友说,他和包某是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1998年钱某从村民小组承包2亩耕地,并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期为30年。2000年,钱某全家外出做生意,便将其承包地交给包某夫妇代为耕种,并口头约定可随时收回。2005年,钱某回乡后向包某夫妇索要这块耕地,但包某夫妇认为自己耕种这块土地多年,土地承包关系早已发生改变,所以拒绝了钱某的要求。钱某问他还能要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钟君安:应该返还。钱某只是外出做生意,只是交给包某夫妇代为耕种,口头约定可以随时收回,实质内容就是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暂时转让给包某夫妇。根据我国法律,承包方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把部分或全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关系不变。这个案例中,钱某虽然把承包经营权转给了包某夫妇,但是与发包方,就是与村民小组之前的关系不变,而包某夫妇和发包方没有形成新的承包关系,所以包某夫妇完全应当把土地的经营权还给钱某,而不应该认为自己承包了多年就取得了承包经营权。当然,如果包某夫妇对土地的投入可以提高土地耕种能力,可以适当地取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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