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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印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惠州日报  2014-06-19 09:43

[摘要] 看似充当外墙的玻璃窗漏雨,小区业主想申请住宅维修资金修补却屡屡遭拒,这是为何?我市日前印发的《惠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给出了答案。

看似充当外墙的玻璃窗漏雨,小区业主想申请住宅维修资金修补却屡屡遭拒,这是为何?我市日前印发的《惠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给出了答案。

案例

玻璃外墙渗水申请维修金遭拒

今年5月份,家住市区东湖花园5区的肖女士发现,自家卧室的“玻璃外墙”雨天渗水严重,房间里的木地板大部分被浸坏。肖女士说,自己多次向物管反映,要求启用维修资金修复“外墙”,物管却告知这种情况不属于启用维修资金的范围。

记者随后采访了解到,在东湖花园5区,有着和肖女士同样遭遇的业主有多户。市房管局物业科有关负责人坦言接到过不少类似投诉,但均“拒绝”了业主的请求。“我们接到申请后,都去现场核查,发现业主口中的‘玻璃外墙’实际上是‘观景窗’,不属于住宅公用部位,因此不能启用维修资金。”

解读

维修资金只维修住宅公共部位

《细则》明确指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宅售房单位缴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则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另外,物业保修期满后,对有特殊要求或由特种设备主管部门监管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有关机构鉴定,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必须进行维修的,有关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维修;不及时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房产主管部门报告,房产主管部门应责成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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