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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图优惠过户房产给妻子 对方并不认房屋难收

北京青年报   2012-03-07 09:40

[摘要] 为图优惠过户房产给妻子 对方并不认房屋难收

为享优惠过户房产

对方不认房屋难收

市民刘先生:我购买了一套房,之后结婚,现育有一子5岁。目前,我与我妻子关系不和,准备离婚。为享受妻子单位代为承担煤火费的待遇,我于3年前将房产过户到了妻子名下。请问如果我和妻子离婚,该房是否仍属于我的婚前房产?

中鸿所刘杨春律师: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婚前房产,如不发生房产变更,该房产应属于您单方所有。如果离婚也不属于应划分的夫妻共有财产。

鉴于您已将房产过户到您妻子的名下,则该房产的归属应区别情况判定:如房产的变更确如您所述,仅为享受您妻子单位的福利,不涉及房产所有权的变化,并且您妻子也予以认可,则房产仍应认定为归您所有;但如您妻子否认缴费说,则无法认定房产仍属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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