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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同行:伪造妻子委托卖房文书被处拘留5天

——一涉案的房产中介工作人员被拘留10天

惠州日报  作者:曾兴华  2010-07-22 10:22

[摘要] 某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刘某及当事人张某伪造委托书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非但没办成手续,还换来行政拘留和罚款。近日,惠城区警方对伪造委托书的刘某和张某分别处以10天和5天的行政拘留。

某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刘某及当事人张某伪造委托书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非但没办成手续,还换

来行政拘留和罚款。近日,惠城区警方对伪造委托书的刘某和张某分别处以10天和5天的行政拘留。

近日,惠州市惠州公证处收到市房产交易中心的一份《核查函》,请求该处对一份署名“惠州市惠州公证处”的委托书进行核实。“当时我们一看这份委托书就觉得不对劲,因为我们今年2月就更换了印章,但这份委托书盖的印章还是‘惠州市公证处’,而且委托书的格式和我们的也不一样。”惠州市惠州公证处主任杨瑞钧说。随后,他们根据该公证书的编号进行核实,发现这份公证书果然是假的,因为这份假公证书使用的编号属夫妻财产协议书,而不是委托书。

惠州市惠州公证处迅速向惠城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公安机关随后将制造并使用虚假公证书的某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刘某及当事人张某抓获归案。经过调查,该房产确实在张某登记名下,但根据 《婚姻法》规定,该房产属于张某与其妻子的共有财产,如果要变卖需要得到张某妻子的同意。于是想瞒着妻子出卖房产的张某与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刘某合谋在路边花了800元伪造了一份张某妻子委托其卖房的委托书,企图蒙混过关。

杨瑞钧表示,根据《公证法》第44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诈骗活动,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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